***拆迁律师朝阳区 北京京坤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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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李先生是河南省X市M镇J村的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2年4月15日,二十多岁的李先生遇到了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一件让人无处着手、只能愤愤不平的难事。广大百姓如果认为公机关在执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不依法公开、不出具手续、回执的情况,不妨读一读《规定》,相信你会有所收获。那就是M镇组织人员对上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毕竟是全家人生活的避风所、亲情寄存的坚实港湾,房屋被突然拆除的那种感觉就像是一家人的幸福由鼎盛骤然黯淡,似乎坚实的港湾在“强权”面前也变得不堪一击了。

自2012年4月房屋被拆除后,很长一段时间一家人都在惊慌失措中,等缓过劲来,李先生的母亲常女士开始了之路。直到2014年5月,M镇对常女士反映的新型社区建设手续不全、房屋被停电、被拆除等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反馈,同时告知常女士J村16.9199公顷集体土地经河南省批复作为新型社区建设用地。虽然企业的起步艰难,投入巨大,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会支持国家征收的。北京房屋拆迁律师

因长期并未解决实质问题,且其中涉及省***批准的征收行为,李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人欣慰的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拿到了一份企盼已久的书:X市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李先生以为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X市上诉了。李先生原本稍微放下的心又悬了起来,感觉似乎一切又要被重新来过。很多时候被拆迁人不是找不到解决办法,而是以为这个办法可以解决,就一直在一条不知终点的路上努力。稍作冷静之后李先生还是决定通过律师的帮助对房屋的强拆及赔偿问题讨说法,于是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李吏民主任和杨景华律师代理案件。北京拆迁律师

【办案过程】

在李先生与京坤律师详细交谈了案件的发展过程之后,京坤律师了解到:2014年8月李先生向河南省申请信息公开,同年9月24日,河南省作出《关于李先生等2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补充答复》,并将河南省2012年4月5日作出的《关于X市201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复印件寄交给李先生。由此,李先生才获知了其房屋所在地M镇J村集体土地被征收、X市负责实施。这种情况下,合理的补偿,相当于整个企业换了新的血液,有了新的起点和更多的选择权。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京坤律师仔细分析了李先生房屋被强拆一案一审的所有材料,并针对上诉状中提出的理由一一作出“反击”。北京强拆律师

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X市在提交的上诉状中称:X市***于2012年5月7日下发了《关于X市201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并且该通告由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及镇***的工作人员在被征收村庄进行了张贴公布,同时在市***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所以自2012年5月起李先生就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被征收的情况,其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二审开庭过程中,京坤律师针对市***此种说法认为:根据《人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市***认为李先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第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其实不难看出,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佐证的前提下,市***的此番辩驳是毫无力度的。而且,市***上诉的主要理由也并不在此,而是:市***认为,其从未要求所属部门拆除房屋也未自行组织人员拆除房屋,且一审过程中经庭审有效的证据可以证明镇***组织人员对李先生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镇***也承认了该事实。但罗马不是*建成的,新的社会,人口基数大且流动性太强,出现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所以市***明显不是强拆的主体,所以更不是适格的被告。

针对这一比较有争议的看法,京坤律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X市应对镇***实施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且镇***及市***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应认定该拆除行为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胜诉结果】

二审采纳了京坤律师市***应承担镇***强拆违法的法律后果的观点,并经审查后认定X市关于起诉期限、被告主体资格以及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

自2012年房屋被拆除至2017年二审的作出,因房屋被拆除给李先生带来的生活阴影总算是淡化了一些,好在李先生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并***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通过悬而未决的事情,给一家人不安定的心画上了句号,给***终的补偿敲下了定局。同时在购买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约定,避免因为约定模糊而造成矛盾。

不得不说,该案件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经各方证据的佐证明确了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但是在京坤律师承办的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屋都是被偷拆的。同时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除现场的任何照片、录音和视频资料都没有,根本无法找到拆除的主体,甚至个别案件都无法确定拆除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目击证人。

但该的作出给广大房屋被强拆的被征收人带来了希望,该的指导意义在于在征收片区内,若是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且未经法定程序被强制拆除,即便是无法确定实施主体,也可以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即便是有确定的实施主体,比如镇***、村委会、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下属部门或派出机构,也可以要求其违法拆除的法律责任承担者来承担后果和作出赔偿。”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附:生效




***拆迁律师***拆迁律师


余女士等人是简阳市某厂职工,一直居住于职工宿舍,拥有合法房屋产权。2010年起他们的房屋被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拆迁,但他们从未收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拆迁许可等法律文件。2011年于女士等人的房屋在未经合法程的序情况下被强拆,而且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从房屋被违法强拆之日起,没有任何行政机关主动向余女士等人提出依法赔偿事宜。该费用是***在征收过程中规定的政策,是支付给产权人的费用,属于定型化的补偿费用。余女士等人急于维权却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亦不知道由何种行政机关负责此事,随后他们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便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的拆迁维权***——李吏民律师和张春涛律师帮助他们获得赔偿。北京拆迁律师

辑:信息公开,探强拆的罪恶***

为明确拆迁信息,亦为证明此次旧城改造的合法性,两位律师协助余女士等人递交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于2016年4月得知,简阳市拆迁办于2010年6月28日向第三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许可第三人拆迁包括余女士等人的房屋在内的东起原简阳市某厂新村、桃村、职工宿舍楼、会。西至大楼、蒋朝龙。南至职工宿舍楼、会范围内159户居民的住房。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农民。后第三人依据该拆迁许可证,对余女士等人的房屋进行了实际的拆除。细观该许可证,无论从颁发主体还是实施主体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位律师决定就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相应的程序,以撤销该许可证

随后,两位律师了解到简阳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现已更名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且拆迁后的补偿事宜亦由其负责。而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究竟是何种性质的部门或机关、其是否为行政诉讼适格的法律主体却并不明确。为核实该局是否为有权机关,以维护余女士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两位律师便指导余女士等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资阳市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组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报批申请方案、资阳市作出的准予组建审批核准书、同级人大备案信息以及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职责、编制等信息。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工厂,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暂扣执照或是许可的处罚的。但是等待了将近一个月,资阳市并未给予任何答复。四川省拆迁律师

第二辑:行政复议,寻博弈的矛头指向

为明确上述信息,两位律师于2016年5月11日向四川省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资阳市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信息。在案件审理期间,资阳市辩称在收到余女士的申请后认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其答复范围,便于4月18日转告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并明确以该办答复为准。并于5月9日,将相关办理过程及资阳市编办的回复情况邮寄送达给余女士。民宅除了基本建设就是家用装修,而企业不仅要建设适合生产的厂房、要有符合市场的装修,还要购买大量的生产设备或者大型器械。资阳市认为其答复程序合法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但京坤律师认为这样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我们不反对坚持去争取合理的补偿,但是一定得是正确的方法,一定要是合理的补偿范围。(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阳市以内部文件转告其他机关办理,而未书面回复余女士的申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申请复议之日起也早已超过15个工作日。四川省拆迁案例

***终无理可讲无事可辨的资阳市在复议审理期间作出了《资阳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余女士。但这样的事后补救仍然无法掩盖其履职违法的事实。复议机关亦认同了京坤律师的观点,认为资阳市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资阳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虽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但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期限。《物权法》规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资阳市作出的***信息告知书违法。

第三辑:根据信息答复,确定适格被告

在上述程序进行的同时,两位律师向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并从中回复中获知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是简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简阳机构编制批准设立,并由简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当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局为事业单位后,京坤律师认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既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也不属于被委托行政机关,因此,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行律责任。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就不会给被征收人了。可见,就诉《房屋拆迁许可证》而言,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只是很多时候都因为补偿的问题,与征收方产生分歧,甚至是对簿公堂。”因此,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局的组建机关,即简阳市为本案的被告。

至此,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的程序,将资阳市所作***信息告知书确认违法并取得明确信息、理清被诉行政机关后,两位律师继续就《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撤销展开了下一步的维权方案。

附: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先生在河北省某市某大街某胡同12号有合法房屋。一直以来,商先生就安分守己的居住在老胡同里,在2010年3月份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100多户涉及拆迁,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进行拆迁。但是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无法保留有利证据,也就意味着一般是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后商先生房屋周边的房屋被陆续拆除,但是商先生从未见过拆迁许可证等拆迁手续,也没有收到通知,想关部门也没有听取商先生的意见。商先生本想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但就因补偿问题没有谈妥,没想到,2011年8月18日凌晨,商先生的房屋被拆除,至今也未给予任何补偿。河北省拆迁律师 

【京坤支招】

   经过一段时间的独自维权后,走投无路的商先生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商先生通过网络找到了北京拆迁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拆迁律师李吏民接受了商先生的委托。关停作为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中*为有效的措施,其出现频率是远远高于停业整顿、设备更新等方式的。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拆迁法规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在认真分析商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商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维权方案。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市建设局竟称“无此信息”!

为了解其房屋被拆除的有关情况,商先生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于 2015年10月7日,向某市建设局请求公开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的拆迁许可信息、强拆的实施主体、强拆依据等***信息,2015年10月16日,某市建设局作出回复:“我单位没有廊坊市天桥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所属地块房屋拆迁许可信息、强拆的实施主体、强拆的依据信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但后经查明,某市建设局提供的“市区银河大桥西侧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安排意见”中,明确了“责任部门、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等事项。河北省拆迁律师网

办案第二辑:提交查处申请书,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之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商先生于2015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某市建设局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商先生所属房屋地块(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而实施拆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那么,在同征收方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时,被征收人拥有的房屋就成为了谈判的关键筹码。但直到商先生就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前也没有收到某市建设局作出的查处决定。

办案第三辑:提起行政复议,竟得到不属于市建设局管辖范围的回复!

   提交查处申请书后,2016年1月13日商先生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北省建设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而实施拆迁的行为未依法查处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经常有被征收人过来询问,我的房子在拆迁规划区里,刚刚给我看过拆迁安置协议,对于补偿我很不满意,请问律师我该如何提高补偿呢。河北省拆迁案例

   此后某市建设局终于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关于商先生申请查处违法拆迁问题的回复,到回复竟称:“您向我们反映的违法拆迁行为,因未提供拆迁人情况,且距离案发时间已经有四年有余且情况比较复杂,我局亦无法核实。今天我们就从“以租代征”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救济措施三个方面简单做些分析。根据您向我们反映的事实,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

   办案第四辑:商君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违法答复,责令市建设局重新处理!

   在得到市建设局的荒唐答复后,李吏民律师即刻启动程序指导商先生一某市建设局未被告,向某市广阳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而实施拆迁的行为未依法查处违法,并判令某市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

   在诉讼中,李吏民律师提出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之前,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取得拆迁许可证,涉案地块的房屋在2010年进行拆迁,拆迁人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严重违法,某市建设局作为某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违法拆迁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然而并没有实际履行职责。”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双方协议。

   但另一方面,某市建设局辩称,商先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商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系被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违法拆迁的。其实,作为老百姓虽然*次遇到拆迁不懂其中的门道,但是应该守住的一个原则是,合理的补偿。某市建设局作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违法拆迁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行政诉讼的原告应为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商先生在无法证明其房屋系被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违法拆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商先生对其要求拆除的诉求存在利害关系,不是相对人或相关人。河北省拆迁师事务所  

 对于这种荒唐的辩驳,李吏民律师提出有力回击,提出某市建设局先是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商先生没有涉诉地块的拆迁许可信息,后商先生申请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所属房屋地块(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而实施拆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某市建设局又以“商先生不能证明房屋被何单位违法拆除,某市建设局无法确定被拆除主体”为由,认定商先生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属于某市建设局管辖范围。因为土地被征收后大多是用于建设,而建设用地每年的指标有限,想用地。但某市建设局提供的“调查笔录”中明确写明“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商先生所属地块)”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提供的“市区银河大桥西侧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安排意见”中对“拆迁主体”亦有明确规定,故某市建设局关于商先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实属无稽之谈。

 ***终河北省某市某区采取了李吏民律师的意见并撤销某市建设局对违法拆迁问题的答复,并责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各自“软肋”遭受猛攻***拆迁律师其实每一个片区的拆迁都有一些特有的方式或者突破口。至此商先生的维权之路又有了长足的进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经过京坤律师和当事人的全力维权定会得到***终的胜利,取得合理的补偿。

【结果】

    河北省某市某区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冀1003行初24号行政书,撤销某市建设局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商先生违法拆迁问题的答复,并责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附:河北省某市某区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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