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拆迁官司的律师信赖推荐,北京京坤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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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先生等三人是唐山市L区某村的村民,均有合法承包地。即便是用地被批下来了,还有建设用地规划的批准,建设施工许可的批准,中间还会穿插立项、环评等手续。2014年3月,他们的地被H有限公司占用用于工业建设。因土地被占却迟迟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侯先生等人对此番占用土地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希望通过委托***律师来帮助调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后他们来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的陈军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2015年10月15日在律师的协助下侯先生等人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得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2月20日向H有限公司颁发了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公机关也是国家的暴机构,一旦滥用职权,非常有可能给相对人造成很大的伤害。陈律师通过分析发现,该用地规划许可漏洞百出,严重违法。随后便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但省住建厅却错误的维持了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

因对原行政许可行为和复议决定均不服,陈律师则指导侯先生等人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被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向H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撤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实,国家大力倡导“农村土地有偿回收”,将农民的耕地承包权收回,国家花钱把农民的地买回来。如果说,复议阶段侯先生等人要面对的是市规划局及第三人H有限公司,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他们要进行博弈的就是加上省住建厅共三方阻力了,可见难度之大。庭审中,两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使案件焦点分别集中在了以下三个方面:

1、侯先生等人是否与该规划许可证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告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答辩称,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是对唐山西郊某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在城乡规划方面进行确认,不涉及侯先生等人的承包权益。这里,被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第三人H有限公司亦述称规划许可核定的用地位置与侯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块无交叉、重叠、包含关系,且规划局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改变任何人的土地权属,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没有对侯先生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侯先生等人与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陈律师则认为上述说法毫无依据可言,首先被告一与第三人同主张侯先生等人不具原告资格,却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打拆迁官司的律师一、安置房的种类通常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市政工程动迁而专门建造的配套商品房。相反侯先生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证书足以证明他们与规划许可的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其次被告二河北省住建厅已在复议决定中审理查明:侯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块位于规划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复议阶段既已明确的事实,却在实施阶段拿来做文章无疑是无用的挣扎。

2、该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是否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足

两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唐山市规划局向H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陈律师认为该规划依据不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用地和***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而本案中,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在答辩中称该项目是按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作出的审批许可,但对此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许可审批的项目业经县级以上批准或者有充分证据初步证明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在被告提供的证据当中可以发现,《国家发改委关于河北唐山H西郊某厂三期“上大压小”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落款日期为2012年9月24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而时间在前的批复却以日期在后的选址意见为相关文件,明显有悖常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遂该批复的证明效力令人不敢苟同。北京法律咨询

3、作出该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虽被告及第三方都表示该规划许可的颁发适用法律正确,但陈律师认为,在举证期间内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并未提供作出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如果已经确定要购买某房屋,对于购买房屋合同进行公证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有意的可以了解相关公证机关。且在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文,是针对两种不同情况所作的规定,而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不加区别的一起引用该两条法律规定,应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终新华区人民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认为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在缺乏主要证据的情况下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按照通常情况来说,安置房都是可以买卖的,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前提是产前安置房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和产权证,并且相关政策没有对房屋转卖进行限制。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查明上述事实,作出维持决定,显然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北

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行政书


***近我们京坤律师团收到了很多广州地区农民朋友的咨询,这些咨询主要是集中在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为解大家心中疑惑,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下相关要求及程序。

假如广州的农民朋友想要申请宅基地,就要符合以下的情况之一:(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企业本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存在的,如果连经营的场所都没有了,不仅不会营利,还有可能使一切停滞,无法重新开始。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州农民朋友,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宅基地申请程序:

1)提出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属村民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2)审核建房申请。

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公示情况、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后,报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确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围。

镇***或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审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请,并核定建房申请人名单送区国土资源和规划、房管部门备案。想要提高警队伍执水平,内部自我检查还不够,还需要来自外界的监督,而外界的监督则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才行。经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村民住宅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4)用地报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报批规定,持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就不会给被征收人了。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批准。

5)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用地批复意见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农民住宅的,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分割宅基地,并根据建房申请人的备案名单向申请建房的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农民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根据上述描述,相信大家已经对广州地区申请宅基的要求和程序有所了解。另外,此次《规定》当中,还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进行了规定,充分保障了民众查询信息公开的便捷性。其实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宅基地可以说是一项城区居民没有的福利,但是想要申请宅基地还是要符合当地的政策要求,更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如果对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欢迎致电京坤律师。

陕西省经典案例:市***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背景详述】

高某等4人是陕西省某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在村内合法承包有土地。2014年当地区***称取得了合法的手续,在高某等人所在区域内进行征收,并实际占用了土地。所以,不能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因有二:*,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高某等人觉得要有国家文件批准才行,而且这次补偿标准特别低,严重降低了高某等人的生活水平,所以就多次要求区***出示证明其合法性的文件。但区***从未出示。高某等人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咨询和对比,联系了***代理拆迁征收行政诉讼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此案。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高某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了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然后向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该补偿安置方案违法。经过一审,支持了周某的诉求,某市***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委托律师】

京坤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了本案之后,迅速组建了律师团队来处理此案,并指派了史西宁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只是很多时候都因为补偿的问题,与征收方产生分歧,甚至是对簿公堂。同时,组织京坤律师团队召开了一次案件研讨会,在会上讨论了本案的具体办案思路,即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文件,找出该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的违法点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律师风采】

在史律师的指导下,高某等人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高某等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陕西省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给高某提供了

某市作出的《关于征收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土地的批复》,该批复文件批准实施了某市国土资源局所报《补偿安置方案》并附有该安置方案。法律条文:《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四)责令停产停业。高某等人在收到该批复文件之后,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太低,遂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向陕西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关于征收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土地的批复》批准实施的《补偿安置方案》。

2016年10月17日,陕西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市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即使被征收人想要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也是需要有证据证明。高某等人就按照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某市***的征收补偿方案和陕西省***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了诉讼。一审驳回了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高某并未放弃,在与史西宁律师反复沟通后,向陕西省人院上诉。

二审庭审中,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指出,该《补偿安置方案》并不合法,因为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报经上级***批准前,需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上升,人民的法治意识也逐渐提高,人民对建立一支高执水平的警队伍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家热切希望剔除过去诸如“按闹分配”、“人情执”等社会弊病。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级***批准前未履行公告手续,未听取被征收土地村民意见,故该《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某市***和陕西省***答辩称,2013年5月10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已将该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履行了公告程序,并提交了三张照片作为证据。

对于二被上诉人的说法,史西宁律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作出了质疑,史西宁律师认为,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证据即张贴公告的照片,既无制作人,也无制作的时间,且照片内容模糊不清,字迹无法辨认,张贴的地点也无法判定,该证据真实性不足,无法作为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据。如果对一些问题上拿不准注意,建议咨询***律师,避免购房中的一些风险。

【胜诉结果】

二审采纳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判定被诉《补偿安置方案》未履行公告程序违法,如下:

一、撤销某铁路运输中级(2016)陕71行初326号行政;

二、确认某市《关于征收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村XXX村集体土地的批复》(市国土字[2013]第388号)审批土地件批准实施的《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三、撤销陕西省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陕政复决字〔2016〕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典型意义】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有一些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是规定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必须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如果大家想要重建房屋,还是需要查询一下当地的文件或者可以向当地规划部门进行咨询。这条规定保障了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如果被农民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申请听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当地区***制定了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且不公开,显然了当事人的权益。今天京坤律师给您解答,*的介入阶段就是没签没拆打拆迁官司的律师一、“没签”“没签”是指被征收人未在不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在***拆迁律师京坤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维权。虽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并未取胜,但当事人充分信任自己的代理律师,在代理律师的协同下,***终漂亮地打了一个翻身仗,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陕西省人院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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