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地报批前程序
2020年1月1日执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写入法律条文中,全文如下: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政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土地征收相关的其他依据
很多朋友以为稳评工作是在2012年2492号文以后才开始的工作,其实我们可以往前追溯:
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十二条“市、县级人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用。”
2010年5月15日,务院办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明电[2010]15号),明确规定“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