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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我国《合同法》第80条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附近的刑事律师事务所,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刑事律师事务所,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进而遭受损失。
《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包括超过时效的自然债务。四、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债权人转让已超过时效期间的债权,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的,应视为重新确认。五、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在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时效的债权。六、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超过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与对方未过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应当运用价值衡平的分析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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