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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 [出资、抽逃出资案(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尊重意思自治在涉外劳动关系的立法中,应注重区别于一般劳动法的严格保护与限制措施,尤其是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避免过于刚性的规定,石龙刑事律师事务所,允许并鼓励劳动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外籍劳动者在中国就业的程序问题,可以继续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对未办理就业证的法律后果在立法上加以规定;对外籍劳动者应适用的劳动基准法范围进一步明确,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以体现劳动保护的刚性原则;对劳动基准范围外的其他劳动条件,只要不违反我国公序良俗原则、不破坏劳动力市场,即应对双方之间的约定予以尊重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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