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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

《公***》***52 条规定:“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I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院提起***;监事有本法第I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院提起***。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院提起***。他人***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I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院提起***。”从《公***》***52条来看,股东派生***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股东派生***的原告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股东派生***的原告必须是股东,即原告在提起和维护派生***时必须始终具有股东身份。各国《公***》均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规定了一些限制。《公***》的***52条也作了这一方面的规定:(1)持股时间合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为防止恶意竞争者出于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之目的,而在侵害公司行为发生后受让公司股份、专营***,我国导入英美立法中的“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将原告限定为其所诉过错行为发生时即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持股比例合格:我国1993年实施的《公***》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这通常被认为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保护性规定。新《公***》的***52条将持股比例规定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这一规定确保提起此种***的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

2. 股东派生***的被告范围

派生***中被告的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一种为自由式,如美国,法律不限制被告的范围,由原告决定。另一种为限制式,如日本将被告限制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和***人,以及就行使决议权而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和用明显极为不公正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台湾地区关于派生***种被告的范围更窄,其《公***》第214条仅规定为公司董事。而我国《公***》***52条规定“有本法***50条规定情形的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他人”为股东派生***中的被告。这一规定既考虑了我国现实的国情,又体现了对国外立法的合理吸纳。

3. 股东派生***的前置程序

对于股东提起派生***的前置程序,各国立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纵观两大I法系国家的《公***》,这些前置程序主要有:对公司提出正式请求或通知和***费用担保等。股东派生***是一种代位***,是作为原有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失灵的补充救济设计而存在,因此其适用的前提是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的用尽。我国《公***》对该种***的前置条件亦规定了对公司提出正式请求或通知的原则: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适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院提起***。只有符合以上规定,股东才能提起派生***。这样可以尽量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营,给公司相关机关一个履行职责的机会,并通过程序缓冲,给股东更多的思考空间,使***更趋理性化,过滤不成熟的***,避免公司相关机关随时处于***威胁的境地。但是,对于什么是“情况紧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普遍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原告股东可以不必经过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派生***:(1)因等待法定期限将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2)董事、监事及高I级管理人员全部或过半数均为加害人;(3)董事、监事及高I级管理人员等在所诉过错行为人的控制之下;(4)董事、监事及高I级管理人员等否认所诉过错行为的发生;(5)董事、监事及高I级管理人员等已批准过错行为并已实施;(6)其它情况紧急,不需经过前置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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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人***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中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即是指隐名股东实际出资。

 ***人***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五十四条 【监事任职限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提起***;(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 【监事权利】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七条 【监事费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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