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东的几项权利 《公***》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律顾问、石家庄法律顾问对于本条规定的几项权利及其他因这几项基本的权利衍生的权利有个别见解。 收益权,是股东投资公司的根本目的。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通过出资取得股权份额后所享有的参与公司盈余分配、获取红利的权利。公司运行***股东收益权的根据《公***》第七十五条***项的规定,在股东会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第七十五条具体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法律规定: 《公***》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院提起***。 《公***》***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I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I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 ?W? ?? ??债券总额; (十)公司I债券的承销机构。
23年邹强主任律师团队 广州公***律顾问律师 佛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股权转让律师 广州专项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公***律师 佛山广州破产解散重组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百八十九条 【***报告】公司***结束后,***组应当制作***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百九十条 【***组成员义务及法律责任】***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义务。 ***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公司财产。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十一条 【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百九十三条 【设立登记】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I务院另行规定。 ***百九十四条 【负责人及经营资金】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I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I低限额的,由国I务院另行规定。 ***百九十五条 【名称及章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百九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百九十七条 【合法权益】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百九十八条 【清偿I债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I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程序的规定进行***。未清偿I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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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经理的公***解说
对于公司经理的任免和职权总结如下:一 公司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第十三条 公***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 公司经理的任免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十九条 【经理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百一十四条 【经理任免】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三 公司经理的兼任***百一十五条 【经理兼任】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