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非法的传销活动而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张福海诉杨绍林案
本案要旨:出借人据以主张权利的欠条系源于其与***人的“传销”活动,而这种传销活动本身即为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国家政策所禁止,故此“债”从形成之初至***终,均为非法,因此,因非法的传销活动而订立的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 (2001)昆民终字***907号
审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回购房屋,并向买受人支付利息的,属以购房合同方式进行***——河南高院***蔡常诉瑞信公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买卖合同的本质是转让所有权,即买受人的真实意思是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回购房屋,并向买受人支付利息的,这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典型特征。实质上是出卖人以房屋为抵押向买受人进行的借贷活动,这与融资I租赁合同的本质是相同的。因此,该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民间I借贷合同,而非房屋买卖合同。
案号:(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I级人***院
来源:《人***院报》2015年7月5日
2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I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人***院未查明案涉实际***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I息的情况,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I高人***院民事审判第I一庭编著:《民间I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院出版社2015年8月***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I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I高人***院关于审理民间I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I借贷***的,人***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I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但若***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I借贷***,人***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