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满晟律师法律咨询-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乔满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静水道27号(大寺法庭对过。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天津乔满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天津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静水道27号(大寺法庭对过。本所现有专职律师8名,***、敬业的律师团队,在本所主任,***人民调解员、市级宋春娇律师的带领下,秉承“精于***、诚于品德”的精神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提供多层次、***的法律,开形成了在民事、***部门法务、金融、房地产、律事务、知识产权等多方面***领域的服务范围.

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区别  

1、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将孤儿或者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叫做送养,由此,被送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2、收养指的是将他人的子女收为作自己的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女关系。

3、收养和送养是围绕着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变更而产生的两个不同方面的行为,收养行为的存在建立在送养行为存在的基础之上,没有送养行为的产生也就不存在与之相关的收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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