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志编号
关于标志编号的规定有如下要点:
①标志编号应遵循航道走向顺序编排;同一航道的标志号码可按顺序连续编排,也可按左双右单编排;航道内增加的标志,其号码可暂用前一座标志号码的后面另加一个数字,例如在13和14号标志之间增加一个标志时,新增标志的编号即为“13-1”,航标遥测遥控,依此类推。当标志变动过多,使用不便时,应对全线标志的编号进行全mian调整。
②杆形标志因为标身小,可不写编号;水中固定标志,航标遥控,一般不写编号,连续设置时,也可以写编号。
③编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写在浮体的顶板上和灯架横板上,航标,字迹要求清晰明显。在红、绿、黑的底色上,编号用白色;在黄、白的底色上,航标 海上,编号用黑色。
航标的种类
航标的分类方式较多,按设置地点分为三类:di一类是沿海航标(Coastal Aids),第二类是内河航标(Inland river aids),第三类是船闸航标(Lockage aids);按用途可分为导航航标、定位航标、避险航标和***航标四类;按技术装置可分为发光航标(灯标)、不发光航标、音响航标、无线电航标四类。音响航标包括如雾钟(Bell)、雾锣(Gong)、雾哨(Whistle)、雾角(Horn)或低音雾角(Diaphone)、雾笛(Siren)、爆音雾号(Explosive)、雾炮(Gun)等。无线电航标包括如无线电信标(Radio beacon)、雷达反射器(Radar Reflector)、雷达航标(Radar Beacon)及无线电双曲线定位系统的信号发射台等。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我国在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A地区)的基础上,依据等效采用原则,于1999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并已于2000年4月1日付诸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水中固定标志是指水中的立标和灯桩,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淹没,如果其作用与浮标相同,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也都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GB4696-1999)的标志种类、性质和设置方法均与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A地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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