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流程
1、申请。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4、核准。认定机关核准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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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是令第22号,已经2009年12月15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局长肖捷签署。
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课税主体
课税主体是课税客体的对称。亦称“纳税人” 或 “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居住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公民;了 法人则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和社团组织。
一种税的课税主体是由其课税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客体,也都具有相应的课税主体。如: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应税所得为课税客体,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课税主体; 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客体,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课税主体。由于税法中关于课税主体的规定明确了由谁来承担纳税义务,因而,课税主体是税法的一项基本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