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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如何赔偿?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离婚房产纠纷,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房产纠纷咨询,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房产,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二手房已经成为市场上的宠儿,成交量放大,价格攀升,但纠纷也在不断上升。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中,买卖双方违约的情形比较常见,但由于缺乏法律条文和理论上的支持,对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无法予以准确的计算,如若想***程度的获得违约方的赔偿,很有必要请***的律师帮忙计算,因为他们懂得***的知识而且经验丰富。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手房交易市场日益***,但其中的法律纠纷也剧增。有的购房者因为不能办理***而想退房,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情形出现,这些都容易引起纠纷。一旦纠纷发生后,买卖双方都想***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双方是对立的,故而有必要请***的律师帮您维权,以便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不侵害他人。



集体土地权属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直以来人们都非常关心集体土地的权属法律规定,在国家政策法规中,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权属界定不同,而且无疑在某些内容上存在繁复芜杂或模糊不清之处,例如,何谓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民集体究竟何指,等等,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集体土地权属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法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体享有对农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过,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利只限于农业用途,房产纠纷调解,农地要转用于非农建设,除了例外的情况,[ 例外的情况包括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必须先经由******,由集体所有转归国有。《***》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一条并对***批准权限、方案实施、***补偿、补偿安置公告、补偿费的使用、被***农民的安置等相关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

  土地一旦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即与村庄和村民脱离关系,村民为何还要对其使用权的转让横加阻拦呢?村民的理由是,地是村里的地,国家(当初建供销社)需要用地,就应该给,也不能不给;但是,国家用完了,就该把地归还村里,退一步讲,即便土地不归村里了,因为当初是归村里的,要转让的话,也应先征求村里意见,村民也拥有购买优先权。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集体土地权属有什么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就好像一块悬在在家嘴边的肉,每个人都想咬一口,***的产生纠纷。希望您看过上面的内容之后,对集体土地权属界定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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