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出院时,医院应当出具哪些材料?
都嘉律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出院时,应当提醒医院对下列情况做出书面描述:
(1) 住院期间护理人数;
(2) 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
(3) 出院后休息时间;
(4) 后续***费需要多少钱,交通事故,如取内固定物等;
(5) 出院后需要加强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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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通过***部门和解?
都嘉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部门调解的,***部门才能组织当事人和解。如果有任一当事人不同意***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部门都不能组织当事人和解,所以,通过***部门和解,不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因此,对于是否和解以及是否经过***部门和解,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部门不能强制组织当事人和解。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部门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院提起民事***。对经***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反悔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院提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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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
都嘉律师: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交通事故报警,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人***院采取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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