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机房为什么要求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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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作为信息设备存储重地,少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它能够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和光辐射等物理量,通过感温、感烟和感光等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显示出火灾发生的部位,记录火灾发生的时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下面本文解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范与故障。
根据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火灾自动报系统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条文一】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疑问:划分为独立防烟分区的区域是否必须装设火灾探测器?不宜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防烟分区,排烟系统如何联动开启?
解答:要实现对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就必须在需要防烟、排烟的区域设置可以作为联动触发信号的火灾探测器;对于保护对象的特定场所,存在不适用安装某一种探测机理的火灾探测器(感烟、感温或感光)的可能,但不存在所有探测机理的火灾探测器都不适用的情况,这时可根据该场所的特殊情况选择适宜探测机理的火灾探测器。
【条文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疑问:保护对象是否可以是一个场所或防火分区?对于一些大型工业建筑,可能仅有一个房间或很小的区域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整个建筑均需设置报警系统吗?
解答:《火规》中的保护对象一般是指具有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建、构筑物,而非一个狭义的场所或区域;对于哪些建筑、哪些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建规》等规范确定。
【条文三】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疑问:联动二总线与报警二总线共用时,连接的设备总数(报警+控制)是不超过100个点还是200个点?是否可以理解为总数不超过200个点,其中联动点数占的比例不超过50%?
解答:联动总线与报警总线合用时,回路带载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不应超过200,其中模块的数量不应超过100。
【条文四】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疑问:如何界定“无关”“有关”?哪些弱电系统可以合用消防控制室?
解答:单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不允许其它系统的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当消防系统和安防系统合用设置安防监控中心时,安防系统可以有效帮助消防值班人员快速确认火灾及指导灭火救援,属消防系统的关联系统。合用时各系统的设备布置和线路敷设应相对集中,其间应有物理分隔,不同系统的线路不能交叉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