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说服力的东西就是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把这个证明和原来履行的合同附在一起,就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当然,这一说法的前提是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如果对方强势,我方弱势,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上述说法还有说服力。但从经营的角度看,可能因为改名而丢掉进入某一公司供应商的机会,这个,老板们还是要考虑清楚的。
5)百三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6)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公司的法》中,明文规定必须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事项如下:
1)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变更,根据《公司的法》规定及实践中营业执照一般形式,该等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
2)经营范围变更;
3)法定代表人变更;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
5)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
6)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增减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除在第九条原则性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进行整体变更进行进一步规定。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之“节设立”第九十五条中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