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代办择优推荐






既然在《公司的法》中没有找到明确***,我们再看一下行政的法规的规定。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专门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的法规,该《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同时,第四条明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包括本文讨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并不涉及股权变更的规定。结合该章其他条款,在规定名称变更(A28)、住所变更(A29)、法定代表人变更(A30)、注册资本变更(A31)时,行文上并不区分有限和股份,均统一表述为公司(按照该《条例》第二条,称公司时包括有限和股份),仅在有关股权变更规定时特别写明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无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固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固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固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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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无院、地方人民证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证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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