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个体户注销诚信企业推荐

      一、有结存开票(含所有开票)的纳税人,代办个体户注销,需要先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未使用的开票,携带作废开票到开票窗口验旧缴销;若开票已经全部填开使用,也需要先到开票窗口验旧开票。

  二、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的纳税人在操作完上一步骤后,需要抄税(当月数据),然后填写《注销企业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

  三、综合窗口注销报税后,纳税人需要到信息中心注销金税盘或税控盘。

  四、以上步骤操作完以后,准备注销前需要填写的各种表单,填写完毕以后到综合窗口办理。



      各地税务、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增值税开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共享信息进行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并将纳税人的税收违规“黑名单”等信息共享给工商部门,由税务、工商部门施行联合监管。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比对分析,及时解决信息共享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各地工商、税务部门不能通过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直连共享登记信息的,也应当积极协调***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的要求,保证登记信息传输质量和效率。

 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附件1,以下称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的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



    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具体模式可由各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开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开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开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附件4)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工作,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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