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务代理记账的行业须知
法律依据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 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2、根据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记账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会造成许多小型经济组织、代理记账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于代理记账,认识的不足,理解的不够透彻。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因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的解决,所以实践中争议很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数量扔在不断增加,但是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的范围不宽。真正能够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的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或以上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而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但是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并不符合此规定。

6、因为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代理记账操作不规范、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现象十分的普遍,所以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等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并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的公司未按《公》计提法定、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制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照制度规定要求的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8、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这方面,各家的代理记账机构水平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从而进行不正当竞争,还有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正规,甚至隐瞒收入现象也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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