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638 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按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六)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帮助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为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方式创造条件。
(七) 对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各局根据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只对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鉴定调整。
六、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 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补交税款在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缴清。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
终了后 30 日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在年度终了 3 个月内应完成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税务审核处理工作。
(二)汇算清缴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局要及时搜集、分析、反馈。市局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阶段性汇算清缴工作汇报会,并将反馈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企业合理***的方法,保证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数据核实及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建议一并以书面总结形式上报市局。
上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有学者曾试图寻找我国现行民事主体成为主体前所具有的前共性,以此来寻找民事主体的“法理门槛”
经过对自然人、法人、各种人组织进行比较,该学者认为,主体是意志的存在形式,法律主体的本质是法律所承认的意志的存在形式。在这种理论中,民事主体的“法理门槛”即前共性是拥有一个独立意志,如果某主体的意志不能独立,那么共享相同意志的两个主体中诞生时间靠后者,只能被视为前者的一个化身,而不能被视为独立的主体。笔者认为,该学者所强调的“独立意志”与本文所称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同为民事主体下的层次,且它们发挥的作用类似,怎样合理***,故可以做同释。《总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以来,人们都习惯于将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来看待。该学者的理论直接否定了这类经验。这里暂且不谈该理论是否激进,笔者认为,它无法回答“公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为自然人,为何与公人共同具有法人人格”这一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独立的法律人格并非构成民事主体的必要因素,而是参与民事活动所需具备的条件
在拟制主体资格不中断的前提下,公司如何合理***,其主体与人格会出现分离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只会出现在个案中。这一理念在那个“刺破公司面纱”的公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得到了体现。该制度为无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的存在做了铺垫。若承认人格是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终连接点,则无独立人格的主体会因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参与民事活动,这样就不能视之为民事主体。
三、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加强宣传辅导,做到政策明确、程序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局一方面要加强对***征管干部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各局可根据实际征管现状,采用多种有效方式进行辅导、培训、宣传,包括办班辅导、印发辅导材料、网上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确保纳税人及时正确了解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做到宣传辅导不留死角。
四、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各项审核工作
各局要根据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认真审查核实,有必要的可与检查部门协调,对其进行检查核实,合理***,把好审核关。尤其对具有一定规模但经营亏损的企业更要着重审核,到户检查,审核面要求不能低于亏损户总数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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