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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举例】某投资者兴办了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A超市,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预缴税额为:8×30%-0.975=1.425万元;

  B工作室,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预缴税额为:2×10%-0.075=0.125万元。

  『正确』

  应纳税额=(8+2+4.2)×35%-1.475=3.495万,其中:

  A超市应补缴税款=3.495×[8/(2+8)]-1.425=1.371万

  B工作室应补缴税款=3.495×[2/(2+8)]-0.125=0.574万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b.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C.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崇明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个人独资企业怎么办理

2. 个人的“实质应纳税所得额总和”。在理解公式 (1) 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 崇明,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汇总该个人投资兴办的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 也就是该个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 实际应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对于实质性原理的***理解, 在税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解释或说明。3. 个人“实质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根据税法的规定, 个人投资者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所得, 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样,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实质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对照税率表查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从而计算出该个人“实质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4. 个人兴办的多个独资企业“实质的纳税征管过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个人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的, 应该按照如下“实质性程序”进行纳税:(1) 各个独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局) 的规定, 先各自按照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计算缴纳本企业的应纳税额, 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海崇明岛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预先缴纳税款。需注意的是:现实中每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缴方法、比例以及是否预缴等可能会有所不同。(2) 个人投资者应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 按照税法规定在3个月内 (有些地方实际执行期限是4个月) 自行计算应纳税款, 并分别向各个独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该补缴的税款。(3) 如果个人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地不一致,个人独资, 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 须报经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税扣除项目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考题·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某年自行计算的生产经营费用50万元,其生产经营费用与其家庭生活费用无法划分。该个人独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生产经营费用为( )元。

  A.0

  B.25

  C.30

  D.20

  『正确』A

  『解析』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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