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代理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为了完成保险代理***服务工作,保险代理公司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保险***代理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为了保证保险代理公司的赔付能力,《保险***代理公司监管规定》要求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并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公司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资格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当然,如果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保险***代理公司的许可证到期的,或者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代理公司应当从保险中介市场退出。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53条规定:“保险***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四)存在重大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保险***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退出保险中介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