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招商中心是国内投资促进与招商引资门户平台,为企业投资选址和***的招商引资提供快捷的解决方案。开发区招商中心成立于2013年,公司运营总部位于天津,技术总部位于北京,采用双中心的运营模式,更好的借助京津两地优势。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条、第五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扶贫办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年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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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天津税收扶持政策招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天津税收扶持政策费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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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1.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的高等学校。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和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和核定的:①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②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③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会同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会同、、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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