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受理处及代办处收到***申请后,应当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收到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并记录核实情况。对于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申请,还应当核实是否提交了包含相应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盘或者软盘等。
(3)确定申请日:向***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申请被转送到***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4)给出申请号:按照***申请的类别和***申请的先后顺序给出相应的***申请号,号条贴在请求书和案卷夹上。
(5)记录邮件挂i号号码:通过邮局挂i号邮寄递交的***申请,在请求书上记录邮寄该文件的挂i号号码。
(6) 审查费用减缓请求书:根据***费用减缓办法,对与***申请同时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查,作出费用减缓审批决定,并在请求书上注明相应标记。
(7) 采集与核实数据:依据请求书中的内容,采集并核实数据,打印出数据校对单,对错录数据进行更正。
(8) 发出通知书:作出***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送交申请人。***申请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写明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和文件核实情况,加盖***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印i章,并有审查员的署名和发文日期。
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应当缴纳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在申请时应当缴纳的其他费用,以及缴费期限;同时写明缴纳费用须知。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应当包括费用减缓比例、应缴纳的金额和缴费的期限以及相关的缴费须知。
(9) 扫描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的文件应当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电子扫描的内容包括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此外,***局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如***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的电子数据,也应当保存在数据库中。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申请人向***局提出一件***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针对那项超出期限的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 由于未在***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例如,由于提出***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