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福田的离婚财产分割-特顾律师(查看)


夫妻双方均主张共有房屋产权,一方可以***取得房产,离婚财产分割咨询,并补偿另一方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婚内购买房产,如不能证明系以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则所购房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想取得夫妻共有房屋,一方愿以高于评估价的价格取得房产,并对价支付给另一方,且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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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房屋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其价值应由夫妻双方共享

【裁判要点】

扩建房屋属于添附,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主物所有人,但该添附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扩建的,其价值应由夫妻双方共享。

【观点】

一方的房产于婚后装修、改建、扩建的产权认定和处理。对此,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婚前一方的房产于婚后装修的,房屋产权人应根据装修部分价值,对另一方给予一定补偿。

一方房产于婚后改建或扩建的,要区分一般改建还是重大改建。一般维修或改建,不影响房屋产权;但在离婚时,要给另一方补偿。如属重大改建,可以认定重新建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考虑对原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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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高院法官)3个裁判要点与观点


01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益归属的界定

【裁判要点】

婚前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婚后所得(收益),故原则上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征收补偿利益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及签约搬迁补贴等其他补偿款,就房屋价值补偿款而言,是基于婚前房屋的变价及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并不转化为共有财产;而其他补偿款即不对应房屋价值,又不属于自然孳息抑或自然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02

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售该房屋重新购房,离婚时新购房屋仍为一方个人财产

【裁判要点】

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变卖,双方又添加若干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新的房产,离婚时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一方用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居住用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福田的离婚财产分割,因种种原因将该房屋出售后另购住房,仍然用于家庭自住,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资金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离婚时对于出售房屋所带来的增值收益,离婚财产分割,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观点】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3

夫妻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购房但购房款实际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购房,且该房屋为购房者个人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但实际购房出资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离婚分割财产,可以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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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i金;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11、其他应当i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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