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平和成律师事务所1-执行时间多长

wei一住房执行的标准


关于人民fa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zhai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fa院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执行,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fa院不予支持。




不能被认定为“wei一住房”的情况有:

人民fa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zhai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强制执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执行时间多长,代为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执行,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人1院1997年1月23日《关于民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人1院关于人1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因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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