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误区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作法适得其反。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作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费,镇江劳务派遣合同,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终确定,镇江劳务派遣公司,但确已形成,劳务派遣,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费。
(三)为企业减负,扶持企业转型。在用工荒问题一年比一年严重的形势下,劳动力成本大幅度增加,同时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企业的利润越来越少,负担越来越重,相当多的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给予更多的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和各种规费;运用税收、财政、政策,鼓励、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加大技术改造,革新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镇江劳务派遣人员,加快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从而使企业增强应对;用工荒的承受能力和稳定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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