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为使债权能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它法益,债务人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应负的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北京中小企业法务平台,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
从目前实践来看,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另一种系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均具有必要性,否则将不易识别商品的用途、服务的内容,进而可能不当影响市场上商品的流通或服务的提供。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使用目的正当,北京中小企业法务,即商标使用者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系出于善意;2.使用尺度适当,即商标使用人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商标,以能满足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为限;3.使用结果非混淆,即商标使用者使用他人的商标不能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先用抗辩的适用需要符合如下要件: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在先使用人后续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源于其在先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北京中小企业法务服务,后续使用行为只能限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而不能延及未使用过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先用抗辩中的这一限定与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则有所不同,不同之处体现在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相同商标以及相同商品或服务,亦包括近似商标以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先用抗辩则并不延及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或服务。存在上述区别主要源于二者性质不同。先用抗辩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商标权以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其主要解决的是商标自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即在先使用人后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而不是为商标在先使用人设定等同于商标权的权利。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则解决的是禁用问题(即注册商标权人可以在多大范围内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在先使用人自用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其在先商标使用行为,故在其并未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过近似商标的情况下,后续使用行为显然无法延续到上述范围。但商标注册人禁用权的主要作用在于如何避免混淆误认的产生,而混淆误认既可能来源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北京中小企业法务顾问,亦可能来源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因此,禁用权的范围可以延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中小企业法务顾问-北京中小企业法务-天津翊隆由天津翊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天津翊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力求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翊隆——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融创兰园1号楼11层1105室,联系人:翊隆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