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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条涉及的是附条件交易行为。根据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附加一定的条件,但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导致受害一方依竞争法提起。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一种,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判断交易行为中是否存在搭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搭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如果是其他主体(如国家行政机关、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则可能构成其他限制竞争行为而非搭售行为;第二,所搭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第三,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招标中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招标中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5条规定:者不得,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招标人与人或人之间相互,使招标的竞争性降低或丧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标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招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 类,者之间,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第二类,者和招标者相互排挤竞争对手。 判定类行为的要点在于:,行为主体是者,既可能是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体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者之间实施了行为,其方式如进行联络、进行协议、作出共同安排等; 第三,的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其他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即理想的价位及其他合同条件。 判定第二类行为的要点在于:,行为主体包含两方,即招标者和者;第二,在客观方面,招标者和者之间有共谋行为;第三,这种共谋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参与共谋的者中标,以排挤其他的者。


不动产预告登记怎么办?

不动产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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