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确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确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由于试用买卖在买受人确认购买之前,天津中小企业法务服务,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合同法)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天津中小企业法务咨询,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明确表示,视为购买。
在侵权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于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4)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公中的表决权排除,又称表决权回避,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设立表决权排除规则的意义,主要在于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天津中小企业法务代理费用,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例如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股东会决定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不平等的关联交易,从而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使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受损。《公》对表决权排除的规定很有限,一是在6条中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天津中小企业法务,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该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二是在第90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对公司筹办情况和创立的审核和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实际排除了发起人股东的表决权。虽然《公》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只作了很有限的规定,但并不表明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情形就不能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但这一规则可以通过实践予以适度拓宽适用范围,只要符合公原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可如果出现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或阻止通过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会决议,侵害公司或小股东的利益,实践可以适用表决权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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