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承讼(多图)-天津好的受贿罪律师





债权人因各种原因贻误起诉时间或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跪求式无果,下定决心准备起诉时发现债务人已人去楼空或濒临,没有财产。那么债务人没有财产,债权人是否还继续起诉?是肯定的,必须起诉。




一、通过起诉,查明债务人财产情况,让债务人无处遁形向起诉之前,当事人很难准确了解债务人财产的真实情况。也许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让债权人知难而退故意放出“没有财产”的,或是债务人隐匿财产并非真正没有财产。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只有在向人院起诉后,律师持受理通知书、协查函或承办法官所开具的调查令向相关单位查询。有些尚未***统一登记的财产可能还需在执行阶段才可能被查控。切勿被债务人装穷的表象所欺骗。

二、确定债权没有经过确定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债务人是可以提出抗辩和异议的。经济往来中,很多债权人都没有保留交易凭证及相关有效证据。时间久远,便失去收集、补充证据的时机,导致债权无法得以确定,造成自己损失。



在遇到他人自己有经济损失后,肯定是时间去找犯,但犯当时也逃离了。在犯逃离了之后,受害者还想到了当时介绍的中间人,想要求中间人承担责任,犯逃了中间人要承担责任吗?今天来听听律师法律咨询网小编的说法。

犯逃了中间人要承担责任吗

要看中间人有没有参与,有参与就有,没有参与就没有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隐瞒履约能力的认定

在合同案件中多数行为人都以作为方式实施,但少数案件也有不作为的情况。理论上认定该罪的特征主要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隐瞒真相而言,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意隐瞒另一方应该知悉的内容,其采取的方式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不作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合同告知义务,隐瞒合同的履行能力。如甲个人租用了一处楼盘,为开设商场以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装修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为甲进行了数十万元的装修,工程如期完成,但乙却无法取得报酬,原因是甲原本就没有资金。本案中甲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天津好的受贿罪律师,隐瞒了履行不能的现状,致使乙蒙受欺诈。笔者以为甲的故意隐瞒行为应该定罪,理由是:甲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已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即不花钱享有装修成果,并得到了使用和收益,造成乙的财产失控。为此,甲的行为理应承担合同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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