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后,未清即注销公司
(1)公司解散应当经过依法清完毕之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没有经过清就注销登记的,导致公司无法清的,债权人主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法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经依法清就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都应作为清财产,不受讼时效、出资期限的限制。
“借鸡生蛋”的认定
在实践中通常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归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互相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数百万的食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处罚。其理由是:不存在占有。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断。对同样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者故意舞弊,而是对“占有为目的”的理解。笔者以为,天津合同纠纷律师,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如不具有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这不予定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通过手段占用他人财产,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都应忠实履行。如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项,故意拒绝、拖延应支付的钱款,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财产受损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立法的本意上给予明确,即将“占有为目的”更改为“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样就可减少实践中的认识分歧。
《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律师咨询,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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