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变化在于:
一、将第六条、第十条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款、第二十四条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三、将第四十三条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八条中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
搏渊安环(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环境保护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业务涵盖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申请服务,多方面达标排放评估,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等。
企业如何办理环评
1.整理资料,收料时要列好清单,编写环评,主要分为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报告表。
2.不同行业、规模、地区的环评是不一样的,让有相关经验的环评师来写,评审,特指的是环评报告书。
3.环评报告书需要开评审会,环评单位需要将项目的工艺、排污、污染源、排污量、环保措施及投资等,向及环保局进行介绍。
4.然后们进行环评讨论,得出结论,修改环评报告,在评审会上一般来说,都要在会议纪要里写,本环评报告经修改后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要根据修改意见来改,再交给建设方,审批,交给环评局
5.温馨提示要准备齐全环评办理的资料,避免资料不全白跑一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及时提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对于建设单位安排哪些工作人员负责竣工验收报告出具事宜,是单位内部事务,由单位自行安排,法律不予干涉。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验收报告等。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①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已经建设、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与周围环境已经形成稳定系统,根据各类污染物监测结果来评价该建设项目建设后对该地域环境是否产生影响,是否在环境可接受范围内。
②环境预测与评价。根据地区发展规划对拟建立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外环境产生的影响,并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