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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

(2018年1月10日环0境0保0护部令第48号发布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0一章 总 则

第0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0境0保0护0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00务00院办0公0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0一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环0境0保0护0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环0境0保0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排污许可证内容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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