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办理询问报价「多图」










  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劳务派遣四大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随着当前大环境的不断变动,企业招聘难、用工成本高已经成为一大难题。但是对于企业而言,人才是企业维持跟运转的基础。现在很多的企业都是通过劳务外包这种方式来解决用工问题,具体企业通过劳务外包能解决哪些用工难题呢,跟临沂君益人力资源一起来看看。

首先,我们大家都应该有这样一个概念,企业选择劳务外包并不单单只是为了解决用工问题,更多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外包对于企业的影响就是成本问题,很多大公司为了能够留住自己的员工,还会在公司内部组织很多活动,部门旅游之类的,这一切都会让公司的成本大大增加。所以对于很多不怎么重要的岗位,大企业都会倾向于招聘外包人员的方式来解决。



  节省了招聘成本,自己公司的hr不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筛选求职人员,而且在技术方面也有外包公司的人做了初步审核。

  节省了用人成本,一般外包人员的福利、待遇会远远低于甲方正式员工,目前社会上的外包公司给员工交的五险一金也是按照当地低标准来的,这样一来甲方公司同样招聘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员工,使用外包人员的成本就大大减小了。

  项目外包:对于很多大公司来说,企业的创新和运转离不开大大小小一大堆的项目,但是项目自然不用说,肯定是自己公司内部的员工来负责。除了还有很多边缘项目也会对公司的运转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项目可能只需要开发一次,之后就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维护和升级。

  在这个时候如果遇到公司人手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这些项目去额外招人是不划算的,所以很多企业就会将这些边缘项目外包出去,由的外包公司来负责开发,很大程度的保证了公司利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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