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威能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个性特征。主要表现在: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始终是国家,另一方则可以是企业、单位或个人。

(2)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不以征纳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只要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事件或行为,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相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即国家主要有依法征税的权利,纳税人主要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4)税收法律关系带有财产权(或支配权)无偿转移的性质,即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就意味着将一定的货币资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无偿地交予国家。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企业所得税内部凭证和企业所得税外部凭证。企业所得税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企业所得税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飘(包括纸质发飘和电子发飘)、财政票ju、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企业,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企业税法,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所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拥有的法律团队,提供的法律服务,擅长企业挂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各类案件代理,期待与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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