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威能律师事务所-合同
劳动争议实例分享---李某诉XX公司拖欠工资、社bao一案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李某就职XX公司,任普工一职,双方商议月工资4000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10年10月,李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2015年8月份工资4000元,10月份工资1800元,报销费用2000元,并支付社会保险金2100元;同时支付没有购买保险给予的补偿1750元。庭审中,李某提交了《离职工作交接表》作为证明。

[仲裁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XX公司理应支付欠付工资,应报销费用、社会保险金及没有购买保险给予的补偿的诉请,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委依法不做处理。

[威能律师点评]



1.举证责任问题

(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在认定劳动关系事故存在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仲裁受理范围问题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yi疗费、工shang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而合同可撤销是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被请求撤销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事人恶意协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合同纠纷,可提供合同书写、合同审核、合同纠纷代理等多项服务,期待与您合作。



2010年5月10日,李某到XX公司上班,做销售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0年6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2年,至2012年5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期签为其3年的劳动合同,至2015年5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续签合同,2017年7月20日,李某称自己被po离职,遂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以下要求:

1、支付提成工资56530元;

2、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4000元;

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000元;

4、补缴2010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李某提供了《工资条》证明其2017年月工资为6000元,同时提供了《劳动合同》以证明其劳动关系。

XX公司辩称:

1、2015年6月10日单位曾提出同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拒绝续签合同,无奈之下,公司2015年6月25日向李某出具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2、李某在职时做的项目还没有结束,暂时无法计算提成工资;

3、李某自动离职,XX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2017年7月29日,和李某协商一致,XX公司已经支付she保补偿12000元。


因为劳动纠纷,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索赔,这无疑给XX公司敲响了警钟,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绝dui不能忽视人事问题,这也是现今多数企业存在的问题。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先来看kan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yi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李某和XX公司自述及审理得知:XX公司在李某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确实未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李某在职期间XX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7月20日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2017年7月29日李某与XX公司就补缴社会保险费协商达成一致,XX公司向其支付社会补偿金12000元。李某2016的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李某2015年度月工资3700元,2016年度月工资5200元,2017年5500元。2017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共有14个工作日。

因而,XX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1140.23元(3700元×6月+5200元×12月+5500元×6月+5500元÷21.7×14天)。同时应按照为李某补缴she保。因李某未提供证明其可得到的提成数额,暂时威能得到支持,李某自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XX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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