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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第三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律服务咨询,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索赔权利。







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低保修期由规定。





一般是不能退的,企业法律服务,定金协议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武汉法律服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特殊情况除外。1.由于开发商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2.因不可抗力和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3.不可抗力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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