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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

1、房屋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因此,承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询问出并查明该房产上是否存在已设立的权,以便于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损失。

2、对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在租赁房屋上已设定权的,承应要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权人行使权致使承不能行使承租权时,出应给与承的经济赔偿数额,届时,承可以据此要求出承担违约责任。








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免费法律咨询在线,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律咨询在线24小时免费,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免费法律咨询,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咨询免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的处理原则: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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