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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产法律咨询诚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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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
1、承在租赁前要查询租赁房屋是否存在权能限制状况。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登记公示制度,承在与出签约前,可以要求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并据此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查询,确认房屋是否存在被查封或的情形。如果不存在该等情形,则承即享有今后在租赁期内出现租赁房屋产权变动时,主张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
2、承签约后要及时要求出交付房屋。房屋交付承使用,是租赁房屋产生物权性质之法律后果的公示形式,有利于承据此对抗租赁房屋新的所有人,依法行使其合同权利。
3、及时办理租赁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虽然登记备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但是有助于租赁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抵ya人未通知抵ya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ya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民fa典》规定,抵ya期间,抵ya人可以转让抵ya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ya财产转让的,diya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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