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桉木建筑模板
6、木构件节点的连接可釆用接榫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支(拱)架节点处宜使用钢夹板,并用螺栓夹紧。
(2)当杆件截面已按节点处的承压面积确定时,宜使用钢或硬木制作的承托垫板夹紧。
(3)在木材承受剪力处,不宜设置齿状连接。当需釆用齿状连接时,其接合长度不得小于30cm,并应考虑木材干燥时发生开裂的可能性。
(4)扒锯钉仅可作为临时连接或不计算受力的加固连接件。
7、支(拱)架的支承部分应安设于可靠的地基和基础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基(特别是湿陷性黄土)上直接安设支(拱)架时,应有防、排水措施。
(2)在冻胀性土的地基上,应保证在施工期间土经受冻融循环作用时结构仍能保持设计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