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心供氧系统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综合性医院或专类医院的集中供应气体工程。医院试验类建筑内的气体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各医护机构应按相应的医护科目和流程,选择并建设所需的若干气体子系统。
1.0.4 气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有生产许可证明并通过相关的检验或检测。
1.0.5 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应统筹考虑,合理选择、优化系统,其技术参数与要求均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气体工程的建设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气体 medical gas
用于麻弊、诊断或预防用途,作用于病员或医护器械的单一或混合成份气体。本规范规定的气体均由管道系统集中供应。
2.0.2 气体(管道)系统 medical gas pipeline system
指一个完整的系统,包含气源系统、监测和报警系统及设置有阀门、终端组件的管道分配供应系统。
2.0.3 空气 medical air
经压缩、净化的空气,由空气管道系统提供并作用于患者。主要成分是一定比例的氧和氮,并限定了污染物的浓度。
2.0.4 器械(用)空气 instrument air
经压缩、净化的空气,由空气管道系统提供,为工具提供动力。主要成分是一定比例的氧和氮,并限定了污染物的浓度。
合成空气 synthetic air
由氧气、氮气按照氧含量为21%的比例混合而成。经管道系统集中供应,可用作替代空气的气体。
2.0.6 真空 medical vacuum
由真空管道系统集中供应,为排除病员体液、污物用途液体而设置的负压系统。本规范采用真空压力度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