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心供氧系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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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心供氧系统维护

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综合性医院或专类医院的集中供应气体工程。医院试验类建筑内的气体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各医护机构应按相应的医护科目和流程,选择并建设所需的若干气体子系统。

1.0.4 气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有生产许可证明并通过相关的检验或检测。

1.0.5  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应统筹考虑,合理选择、优化系统,其技术参数与要求均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气体工程的建设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气体  medical gas

用于麻弊、诊断或预防用途,作用于病员或医护器械的单一或混合成份气体。本规范规定的气体均由管道系统集中供应。

2.0.2  气体(管道)系统  medical gas pipeline system

指一个完整的系统,包含气源系统、监测和报警系统及设置有阀门、终端组件的管道分配供应系统。

2.0.3  空气  medical air

经压缩、净化的空气,由空气管道系统提供并作用于患者。主要成分是一定比例的氧和氮,并限定了污染物的浓度。

2.0.4  器械(用)空气  instrument air

经压缩、净化的空气,由空气管道系统提供,为工具提供动力。主要成分是一定比例的氧和氮,并限定了污染物的浓度。

  合成空气  synthetic air

由氧气、氮气按照氧含量为21%的比例混合而成。经管道系统集中供应,可用作替代空气的气体。

2.0.6  真空  medical vacuum

由真空管道系统集中供应,为排除病员体液、污物用途液体而设置的负压系统。本规范采用真空压力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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