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科谱瑞有限公司(图)





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l府部门提供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1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1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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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1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地方人1民政l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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