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申报-科谱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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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1政l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l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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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1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十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排污许可申报,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十日内。(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五)政l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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