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株洲、常德、岳阳)办理消毒卫生产品许可证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Zhi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    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    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

(六)    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    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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