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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 商标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部分使用商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件复印件外,注销商标,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注销商标掉,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公司注销商标

注销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时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经审查,注销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核准,发给退回通知书。


注销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的,注销商标小类,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注销商标小项,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权或者该注册商标权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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