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级电梯制造单位需要具备50米以上的试验塔。
A2级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条件
G1 基本条件
G1.1 人员
1) 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 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保工程师,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修理、改造方案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电控系统制作、金属结构制作(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 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G1.2 工作场所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符合下表 要求的厂房和仓库。制造单位试验井道与厂房、仓库不在同一地址的,试验井道所在地址应当作为制造地址;
许可子项目 |
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
4000 |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
2000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5000 |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800 |
注 G-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以下简称垂直电梯..
注 G-2:申请垂直电梯多个许可子项目的,工作场所面积以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大值为准;既申请垂直电梯又申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许可的,其垂直电梯工作场所面积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工作场所面积应当单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