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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买卖纠纷中,购房款金额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购房款金额须以房屋买卖合同写明的金额和支付凭证(如收据)来确定,具体由法官根据案件材料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写的购房金额是10万,但卖家称其只收了5万,卖房款应是5万。终呢,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售房款金额,酌情认定售房款是5万,卖家返还5万售房款给买家。



书节选:

认为,关于李买家支付的购房款数额如何确认的问题。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为10万元,双方对其中的5万元购房款已经支付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对于剩余的5万元,李买家称其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李卖家亦不认可李买家的陈述。因此,在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李买家为购买涉案房屋所支付的费用5万元,卖方应该返还。对李买家超出5万元请求的部分,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合作建房打官司咨询,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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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违建宅基地房后被拆除了,购房款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退。违建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后,买家可以要求退还购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拆迁补偿咨询,因宅基地房被部门拆了,买家起诉卖家退购房款,就支持。购房款利息和房屋占有使用费刚好相抵,就都未支持。



书节选:

   周卖家与罗买家签署《合资房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实质上是周卖家将涉案的D1303房转让给罗买家,双方应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案房屋所在的某花园因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规划报建手续,已被部门认定为建设,并已被强制拆除。周卖家与罗买家之间协议转让的房屋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建筑,买卖建筑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法律行为,罗买家要求确认《合资房转让协议书》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现罗买家要求合同相对方周卖家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于法有据,但返还的转让款应以35万元为限。周卖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罗买家使用至2020年11月底,罗买家占用涉案房屋的使用费与周卖家占用房屋转让款的利息可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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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掉重建了,新房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谁出资建的归谁,如果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广州增城区咨询,有证据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给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包括不能进行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生前就已将戊-37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父于2009年去世后,叶母将戊-32和戊-34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也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当时亦知晓并同意,城市户z口买农村房咨询,虽然其称该拆除重建的资金来源于被继承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李某3提交的建房合同和协议、转账记录、收据等足以证实系由其出资拆除重建,故作为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遗产的原有的三套宅基地房已经灭失,不能发生继承。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要求继承涉案的三套宅基地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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