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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费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婚姻期间男方作为投保人,女方作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保险。离婚后男方解除合同,退保金54000元。终法z院判z决一人一半。



相关案例:

宋女与陈男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宋女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

2009年2月,被告陈男作为投保人,宋女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分红型)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宋女,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陈男,交费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000元。后来宋女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陈男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男拒绝。2017年5月,陈男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000元至个人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女将陈男诉至人z院。

法z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广州萝岗区咨询,宋女和陈男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宋女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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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过户给子女可以撤销吗?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将共有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解除身份关系,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如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定可无效、撤销事由,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成年子女虽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但其父母本身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在离婚后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应视为双方对共有房屋赠与给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除非夫妻双方共同行为,如何举证咨询,单方反悔或者表示撤销该意思表示的,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就过户房屋给未成年子女而言属于赠与,这同时也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总体分配的一种合意。除非具有法定变更、撤销原因,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不得任意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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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公证后还可以反悔吗?

  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公证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是希望双方都能如约履行离婚协议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对离婚协议书的公证就是对双方协议的一种公示证明,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简单的说就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当有数份不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离婚协议书适用。一旦有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约定,变更抚养权条件咨询,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那么受害方可以通过向法z院起诉,出具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迅速得到法z院的认可,并可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上的相关约定。



综上可知,离婚协议在公证之后当事人还是可以反悔的。此时要是另一方不同意按协议分割财产的话,那么可以向法z院起诉,让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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