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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1国专1业标准化技术委1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1员会)受国1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采信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

审查工作。

国1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1员会开展采信标准的起草、报批等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

采信申请应当由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向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必要时,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协商提出团体标准采信建议。






团体标准是由社会团体制定并由其会员共同遵守的标准。其中,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根据其成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市场需要自行制定并在会员中公开,由会员共同遵守
《关于印发<清远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际标准,给予200万元/项奖

励;

(二)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家标准,给予50万元/项奖励;

(三)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行业标准,给予30万元/项奖励

(四)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地方标准,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给予10万元/项奖励。

(五)对参与标准制定企业进行资助,应按起草单位顺序排

名予以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项、10

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六名(含)以后的,

分别给子30万元/项、6万元/项、3万元/项、1.8万元/项奖励。

(六)对牵头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

体标准的企业给予8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

(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

第六名(含)以后的,分别给予4万元/项、2万元/项奖励;对

主导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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