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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内财产协议应该怎么签?
起草婚内财产协议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避免约定无效的情况,提高协议的可执行性:
1、协议采取书面形式;
2、协议签订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协议中分配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涉及他人的财产(比如:父母或孩子名下的财产);
4、不以离婚作为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5、不应涉及到婚z外情等道德层面评价的内容;
6、避免出现限制一方人身权利(如限制一方提出离婚、分居)的内容;
7、约定的财产情况必须明确具体,比如,不动产财产的表述应当写明坐落、权利人与权证号;
8、需要具体约定个人财产处分及共同财产划分、交付的方式。比如,若涉及不动产赠与及过户事宜的,应当约定具体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
9、建议在协议中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反悔行为的后果进行约定,如约定:“若X方反悔,则以个人财产向另一方支付XX元补偿”,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对方反悔或减少协议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男方被判重婚罪,小z三也犯重婚罪了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根据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小z三是明知男方已婚,仍与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如不能证明,则不构成重婚罪。
《刑z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判z决书节选:
重婚罪的认定问题。被告人曹女客观上虽与被告人张男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债务咨询,并生育了一子一女,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咨询,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曹女主观上明知被告人张男与其妻子张某确已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人曹女在确实不知道被告人张男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被告人曹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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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协议约定好是假离婚有效吗?
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为了各种原因(如买房,规避债务等)需要假离婚,为防范“假离婚”的风险,在达成假离婚无效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效力,对离婚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
从离婚登记的形式审查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因而,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取形式审查主义,不涉及离婚原因,此是婚姻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在对财产和子女适当处理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否是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则婚姻登记机关无须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对离婚效力不产生影响。
从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来看,离婚登记是法定的公示方式,具有对世效力,基于“禁反言”理论和婚姻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当事人通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旦登记机关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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